原告贾**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付**,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10万元整;2、要求被告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封丘县××陈*社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00000元的建筑材料(钢筋),2014年8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称:“今欠贾****号楼材料款壹拾万元整”。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刘**辩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承包冯*乡陈*社区工程,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了原告贾**,原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在承包过程中,原告贾**违反合同约定,之间向陈*村委会和陈*的...(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