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延波与被告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延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延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返还曲延波现金338391元;2.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与理由:曲延波与孙**于2017年11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孙**用曲延波付的钱购车后,经常无端与曲延波争吵,致两人关系恶化分手。上述期间,孙**以恋爱为名多次要曲延波向其支付款项,用于买车及个人奢华生活支出,曲延波累计通过银行转账63万元、支付宝转账37.7万元、微信转账93391元及为孙**购车支付242612元,合计1343003元。孙**通过支付宝还款40.7万元、退还11.5万元、退物品价值20万元(戒指、包、手表),合计72.2万元。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曲延波交付给孙**的款项中能认定借款的为2...(本文书还有2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