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张桥加油站(以下简称张桥加油站)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桥加油站的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赵**,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桥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周**立即支付张桥加油站货款139700元及利息损失10634.6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7日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并判令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11月7日至偿还清本息止的利息。2.判决周**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周**曾在张桥加油站隔壁处经营一家货场,其汽油、柴*产品多数从张桥加油站处购买,两者业务往来不断。2017年2月7日,张桥加油站与周**对账确认周**应支付张桥加油站货款139700元。后,周**的货场被拆迁,张桥加油站多次催要上述货款未果。为维护张桥加油站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周**辩称,其认可在张桥加油站处加油,也写了欠条,但欠条...(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