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男,1982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
本院根据申请人董**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8)桂0305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名下位于七星区普陀路**号彰***小区**栋**单元**号房屋。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案外人程*、俞**对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名下上述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2月20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程*、俞**,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吕**,被申请人李*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程*、俞**称:我们俩异议人为夫妻,通过中介于2018年12月19日和李*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将位于七星区××***小区××单元××号房屋卖给我们,总价款165万元。按协议约定我们当日支付李*定金20万元,2018年12月26日又支付79万元给银行帮李*解押,2019年1月20号我们按约定交接房屋。我们办理过户...(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