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李*、瞿*,第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李*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李*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灵川县大圩镇桂林华侨农场内桂林漓江奥林苑**幢房屋过户给原告,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4日计至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止),过户所产生的税、费**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灵川县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应当于房屋过户当日交清全部购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5...(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