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解*、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90.00元(其中,医疗费25439.65元、护理费7830.00元、误工费148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00元、交通费300.00元,扣除被告解*垫付的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5日,被告解*驾驶登记在被告郭**名下的车牌号为xxx小型客车,沿永宁县许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许黄公路与玉泉营农场中心十字路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玉泉营农场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