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彭**各项损失总额297135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7日,被告刘**驾驶湘b×××××号小型轿车沿老320国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白马垅加油站处,遇原告彭**驾驶的电动车搭载郭文兵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因被告刘**逆行致使两车在上述地点发生相撞,造成彭**、郭文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24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对事故出...(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