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雷天在永宁县大辉音乐餐吧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上下楼梯发生争执被朋友拉开,后二人在该餐吧门口相遇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雷天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后双方互殴,被告人雷天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雷杰,被告人雷杰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踢倒在地,致被害人张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雷天、雷杰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雷天、雷杰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3.8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