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3月期间,被告人王**等人多次在银川市永宁县、贺*县、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平罗县、青铜峡市流窜盗窃作案。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向永宁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被告人王**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包括:
(一)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王**与刘*、王**、邵**、崔**在位于银川市西夏区的美泽新能源(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189\0.64\\70mm2型避雷导线(铜芯)盗走1368米(价值人民币47743.20元)。后,避雷导线被变卖,被告人王**等人进行了分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本文书还有1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