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郑**、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奕通公司)、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合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安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皖民二终字第0012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合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安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郑**及其与奕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10日,赵*与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郑**向赵*借款2200万元,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35天(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借款用途用于郑**归还杨**借款;合同同时对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郑**向赵*出具了借条和转款委托书。同日,赵*与奕通公司、安美公司分别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奕通公司、安美公司均自愿为上述借款的偿还向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赵*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郑**2070万元。2011年9月14日,赵*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郑**130万元。借款到期后郑**未能按时归还。
2011年12月30日,赵*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郑**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利息156.93万元、罚息52.07万元及违约金468.6万...(本文书还有6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