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沈*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沈*恒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沈*恒信租赁有限公司称,案外人系沈*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沈*浙商盛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50%的质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依据如下:1、2014年9月29日,案外人与蒲兴禽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为债务人沈*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下称“蒲益养殖”、“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养殖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对债权人的所有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沈*浙商盛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50%。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案外人履行的所有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由主债权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本文书还有3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