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7日21时46分,被告人刘*哲驾驶皖h×××××面包车沿湖心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宜园路口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人行道的张*某骑行的电动车,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刘*哲弃车逃离现场,张*某经安庆市116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死亡。刘*哲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次日8时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投案自首。
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刘*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80万元,已实际支付65万元,余款15万元三年内分三次付清,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