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杨*、王**、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7月11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杨*、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诉称:2013年5月1日11时50分,被告杨*驾驶皖h******号小型客车,沿安庆市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小区路段,未按规定将车辆临时停在道路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该车左后乘坐人何**下车开左后车门时,与同向骑电瓶车的原告程*发生碰撞,造成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认定,杨*负主要责任,何**负次要责任,程*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左膝皮肤挫伤。2012年5月20日,原告出院。
另查明,皖h*...(本文书还有4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