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陈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杨**和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期至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4日签署的编号分别为“办公-402”、“办公-403”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撤销合同备案登记;2、判令被告将位于盘龙区房屋返还给原告(房屋价格分别为607039.81元、607039.81元,共计1214079.6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的款项1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2815.92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9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办公402”、“办公403”号的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分别约定被告...(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