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与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计34117.8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2日上午,在利辛县阚疃镇郑*村后朱*庄,被告与原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用砖块拍击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头部等部位受伤,原告后被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诊治,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后,上述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起诉,恳请公正裁决,并判如所诉。
被告朱**辩称:...(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