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与被申请人襄阳市烟草公司老河口营销部、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1059、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鄂06民终1620、162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邓**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鄂民申254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襄阳市烟草公司老河口营销部、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市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8)鄂06民终1620、1621号民事裁定、(2017)鄂0682民初1059、107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法定程序。申请人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报酬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裁定认为因涉及退休年龄属于行政诉讼为由,未对案件实体进行判决,明显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认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在没有行政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武断终止了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对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原一、二审裁定未进行审理,不仅在程序上、实体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原一、二审裁定在适用法律上违背了法律位阶原则。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本文书还有6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