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2015年6月离岗,本院参照2014年度徐州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189元支持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被告农行茅村支行应赔偿原告34559元(4189元*8月+4189元÷12月*3月)、被告华泰宏润公司应赔偿原告29323元(4189元*7月)、被告外事公司应赔偿原告6633元(4189元*1月+4189元÷12月*7月)。
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及医疗保险金,原告两次仲裁请求事项中均没有加班费项目,因此其径行诉讼中主张该请求违反仲裁前置的规定,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医疗保险金,原告在201...(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