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邓**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认识两被告,后*被告以工程进材料、支付工人工资需要资金周*等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陆续在2014年12月5日借款5万元、2014年12月8日借款5万元、2015年4元23日借款4万元,合计14万元。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2015年7月10日,经原告催要,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利息,2016年3月20日被告同意额外支付1万元给作为违约金,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收到原告的出借款后,仅支付2017年1月16日前的部分利息11000元,2017年5月27日偿还本金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3月26...(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