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下称庐阳区教体局)丢失档案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庐阳区教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丢失人事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冯*从1970年12月份开始在合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企业合肥科学仪器实验厂任职,1986年12月1日合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达批复对冯*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离职时身份为行政二十三级。1988年6月30日,原中市区教委负责人陈*信从合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冯*的人事档案壹袋取回存放到原中市区教委。原中市区教委更名为现在的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目前原告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需要提供人事档案,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人事档案,却被告知人事档案已遗失,造成原告...(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