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与被告成都市兰彩旭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彩旭日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兰彩旭日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牟**申请追加李**、贺**为被告,田**、钟**为第三人,本院同意其申请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兰彩旭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贺**及第三人田**、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在原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被告的股东;2、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笔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重审审理过程中,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2014年6月4日牟**与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确认2014年6月4日牟**与...(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