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其向被告供应移动筒仓二十个,每个筒仓价格为22500元。2015年8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筒仓结算单》一份,被告确认共计收到原告20个筒仓,结算金额为45万元。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和2016年2月3日向原告付款共计15万元,下欠30万元货款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推诿,故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截止2017年8月2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1120元)。
被告辩称,原告向其供应筒仓属实,双方也进行了结算,但原告现所说的结算...(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