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衡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衡阳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罗**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湘d×××××车车辆维修费13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辩称,涉案车辆的维修地点及定损情况均未提前告知被告,车辆本身价值56万元,被告仅撞毁车辆前身大灯处,维修费不可能花费26万余元,应提供维修清单。被告车辆花费维修费7000多元,交强险2000元,至今未赔付分文。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日8时10分,被告胡**驾驶湘d×××××小型客车,沿省道314行驶至衡东县新塘镇东健大道红绿灯地段时,与向月华驾驶的湘d×××××小型客车碰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