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因与上诉人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由杨**向贺**退还已交纳的电费1500元、赔偿损失3558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理由部分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贺**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亦支持了该诉讼请求,那么可证实杨**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承担200000元的违约金,贺**仅主张1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2018年贺**已不可能再继续种植土地。但贺**交纳了2018年的电费1500元,杨**应当退还。贺**承包的土地期限为10年,只种了4年,为履行合同贺**花费32000元修建房屋、围墙、...(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