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柳*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居*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桥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张**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裁定回避了这一客观事实。七里桥居委会由于无钱修建七里桥小学综合楼,找到张**垫资修建,签合同时张**挂靠的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建公司)未派人到现场,七里桥居委会签字盖章后,由张**拿到鼎建公司盖章。施工的全过程中,只有张**及其侄儿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没有鼎建公司的任何人参与。工程保证金10万元是张**所交,七里桥居委会也是向张**开具保证金收据;七里桥居委会已付工程款全...(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