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刘**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韦宜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韦明升、人民***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被告刘**以承包林地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5月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12000元,约定月利息为6%,双方约定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但是,被告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而被告刘**是在与李**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借款,为此,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刘**与李**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11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文书还有4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