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韦**在宜州市北牙瑶族乡黄龙村龙扇屯韦某家与被害人黄**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因赌资纠纷与黄**在韦某家附近水泥路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韦**持一把刀朝黄**腹部捅了一刀,致黄**受伤后逃离现场。黄**受伤后被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肝破裂伤;2、胃破裂伤;3、十二指肠破裂伤;4、腹部穿通伤;5、肠粘连。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黄**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本次损伤所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残疾。
案发后,被告人韦**的家属代其赔偿给黄**医疗费1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韦**的家属一次性赔偿黄**各项损失25000元,黄**对韦**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书准许黄**撤回对韦**的附带民事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抓获经过...(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