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张*与被告于2004年1月12日在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9月**日生育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合,2009年7月22日在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后有一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直到儿子读完大学为止),教育费、医疗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离婚后,被告从未给付儿子抚养费,也未支付教育费、医疗费。2010年,原告的奶奶曾与被告当面交涉过给付抚养费的事,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是未成年人,虽由父亲直接抚养,但被告作为母亲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近些年来,被告在外打工,去年又经营米粉店,有一定的...(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