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甲方王*(出售方)、乙方李*(购买方)及经纪方华丰公司三方签署了《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房屋权属情况:该房屋具备权属证明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该房所有人为王*,档案保管号为:权,监证号为:。该房屋抵押情况为: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邮政银行。该房屋成交价格1650000元。并约定李*须在签本合同之同时支付甲方100000元作为定金。王*再收取该定金当日内需支付5000元给经纪方托管,作为本次交易之物业保证金。银行按揭付款:(1)乙方须支付不低于人民币250000元为购买该房屋首付款,在甲方双方至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之递件手续完成当日内由乙方付清。若甲乙双方约定...(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