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陆**。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朱**、一审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卫新和代理审判员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申峰峰担任记录。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一审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被告陆**以装修房子缺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朱**借款3.8万元,被告陆**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朱**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因资金周*装修房子,借用期半年,借款人陆**”。2013年5月中旬,原告听被告村的人说被告己经离婚。原告随后打两被告的电话,被告陆**手机停机无法联系,被告李**称该款为陆**私人债务,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该款被陆**私人所用,并未用于装修房子和家庭生活,不愿还钱。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要未果。原告诉至该院,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3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