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55417.74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19490.39元(之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李**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向原告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由李**每月...(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