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杨**、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被告杨**、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0019.06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16307.59元(之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杨**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由杨**每月15日等额还本付息。被告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部分的违约金;被告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的,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