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泸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四川省泸州龙脑曲酒厂(以下简称龙脑曲酒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泸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颜媛,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脑曲酒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本文书还有9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