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辽b******号捷豹轿车的登记所有人。2014年2月6日16时20分许,案外人何宝忱驾驶辽b******解放牌重型自卸车,沿黄海路由东向西行驶通过松岚街路口,行驶至黄海路西侧路口处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妻子邢莉驾驶的辽b******号捷豹小型轿车相撞,辽b******解放牌重型自卸车右前部与辽b******号捷豹小型轿车后车门相撞,造成辽b******号捷豹小型轿车损坏。2014年2月1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开发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发生事故路口路面无道路分道标线,无法证实双方车辆有无抢占道路情况,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无法看清事故发生地点的事实情况”。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辽b******号捷豹轿车的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4年8月5日,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辽b******号捷豹轿车修复费用为104497元;依据本中心现行贬值鉴定操作方法需经双...(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