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李**、衣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大东公司、李**、衣宏娜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2.三被告连带给付借款利息136,800元,并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给付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李**(时*被告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公安局工程项目部经理)、衣宏娜(系李**妻子,时*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公安局工程项目部会计)自称因黑河市公安局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由被告李**、衣宏娜在借款人处签名,同时加盖了“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公安局工程...(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