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宏业公司、苏**、范**答辩称,被告二和被告三不是本案适合的被告;1150万元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充分,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就是本案涉及的两次借款及出借人包括原告以及第三人,因此本案涉及的款系已经债权不是原告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是和第三人共同享有的权利,在原告和第三人没有划分清楚各自占有的债权份额的情况下,原告将所有的债权当做个人的债权来享有的部分,证据不充分;原告主张对被告名下的所享有的房屋拍卖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的解释是说权利人所享有的拍卖受偿权前提是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拍卖,所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二、1、《借款协议书》2、《补充协议》3、五间商铺、十套商品房抵押物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分配明细表;三、1、借款人与被借款人的共同承诺书2、《借条》3、《借款抵押合同》;四、1、工商银行凭证(3份)2、借张**等人款...(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