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刘*,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38.2元、后续治疗费574元、误工费13604元、住院伙食费1920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508元、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费60元,以上合计26404.2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因打车费问题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t3候机楼**号门口发生争执,产生肢体冲突。冲突导致原告右手扭伤,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出具右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手环指掌指关节脱位,右手环指掌指关节囊损伤的诊断,并作出出院治疗,避免剧烈运动的处理意见。为此原告住院16天,前后花费各项费用共计26404.2元。
被告王...(本文书还有3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