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人才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开发中心)诉被告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成*分公司)、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腾翔人力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才开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邮政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腾翔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才开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人才开发中心不向蔡**支付经济补偿金34000元;2.蔡**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蔡**于2016年12月22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其中第二项仲裁请求为要求邮政成*分公司与腾翔人力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0000元及赔偿金40000元,第一次仲裁开庭后,为查明案件事实,追加人才开发中心参与仲裁审理。2017年7月25日第二次仲裁庭审时,蔡**当庭放弃关于赔偿金的...(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