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睿越治金机械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第二、三项,改判上诉人不退还被上诉人款项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做了前期施工的开工庆典(包括彩旗、竹竿、鞭炮)、临时设施、基础工程及工程人员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等,一审不予认定不当,应该扣除该部分工程款项,且仅理解将工程分解成土建和钢结构两部分错误,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工程款认定为15952元错误;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混同,一审判决孙**对款项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上诉人根本不存在款项返还的事实。故特提起上诉。
怀化睿越治金机械有限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原告上诉请求改判不退还款项诉讼...(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