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提交《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载明为购房而申请贷款80万元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中国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自本申请表签署之日至所申请贷款结清之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且用途为审核贷款申请、审核贷款担保、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当日,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其为购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幢**单元**号房屋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2014年5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实际向原告发放贷款80万元。
2015年6月17日...(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