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诉与被告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湘dq83**车辆维修费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保险人王*军为其牌号为湘dq83**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险种,且不计免赔。同年3月20日,被告驾驶牌号为粤an98**小车行驶时碰撞湘dq83**号车辆侧翻滑行,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