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李**与被告张*、新余市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被告鸿海运输公司共同连带向三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停尸费,共计374262.8元;2、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2...(本文书还有3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