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公司)、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河师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被告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师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陈**、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河师大上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银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及河师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银马公司、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河师大支付工程款811297.93元、损失574350元及利息。后变更为仅要求判令银马公司、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河师大支付工程款811297.93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6日,陈**与银马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陈**承建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因施工许可证没有办好,造成停工,推迟到2011年10月14日开工,造成损失574350元。该项目于2012年7月14日竣工,合同价款3399925.84元,已付3419520元(庭审中变更为3279520元)。变更增加项目经牧野区...(本文书还有5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