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4,住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李*5,住香港天水。
被告李*6,住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李*1、李*2与被告李*3、被告李*4、李*5、李*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丽丹出庭担任记录。原告李*2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李*3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4、李*6、李*5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1、李*2诉称,原告李*1、李*2、被告李*3、被告李*4、李*5、李*6都是李*年和熊瑞英生育的子女,母亲熊瑞英和父亲李*年因病分别于1998年12月11日和2011年5月28日去世。父亲李*年分别于1983年、1984年向广平公社申请在卫生院留医部门前划拨了一幅建房用地和一幅厨房用地,由李*1、李*2筹集资金建成房屋**座即现在的房屋,地层铺面由两原告经营药店和杂货店**楼上房屋则与父母亲共同居住。由于建房用地是以父亲李*年的名义申请,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都是以父亲李*年的名义申办相关证件,而该房屋一直由李*1、李...(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