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大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原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08000元,违约金32400元。合计1404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原审称:2016年12月5日,涉案工程负责空调工程的山东显通公司出具一份证明,称从2013年7月到目前,工程由李**和吕*波负责管理;还有监理公司和艺术中心项目部的证明,称从2017年7月21日开始,工程总负责人是李**,技术负责人是吕*波等。大成公司给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实,李**是项目部负责人,上诉人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不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014年7月4日,李**给马**出具的保证付款的证明可以证实,张**代表公司与马**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被上诉人的项目部负责人李**是清楚的,而且是明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本文书还有5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