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泸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四川省古*奢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王*酒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泸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颜媛,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奢王*酒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泸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泸州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奢王*酒业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034号)以及邮政泸州分公司与奢王*酒业签订的《监管仓库(场地)租赁及管理协议》(协议编号:yzwl-20141106),邮政泸州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4年4月起至邮政泸州分公司退出监管之日止按照每年7.7万元计算的监管费(截止2018年2月,拖欠监管费暂为25.03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邮政泸州分公司的全部损失:(1)从2014年11月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按照6%计算。(2)律师费3万元;4、判令邮政泸州分公司对监管物(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古*县永乐镇奢王*酒业厂区内1、3、4、9号罐内)享有留置权,有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034号),约定大连银行成*分行委托邮政泸州分公司代为占有控制并监管奢王*酒业提供的质押担保物——白酒原酒712吨。监管期间自邮政...(本文书还有7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