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眉山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四川省邛崃市百年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至尊酒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眉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颜媛,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年至尊酒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眉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眉山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百年至尊酒业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5)029号);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邮政眉山分公司退出监管之日止按照每年160000元计算的监管费(截止2018年2月,拖欠监管费暂为2000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邮政眉山分公司的全部损失:(1)从2106年11月10日起止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年利率按照6%计算,按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50%进行主张,原告在此范围内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低6%主张;(3)律师费。4、判令邮政眉山分公司对监管物(位于邛崃市宝林镇南岳庙街**号**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厂区内89、90、92#储酒罐)享有留置权,有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5)029号),约定大连银行成*分行委托邮政眉山分公司代为占有控制并监管百年至尊...(本文书还有7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