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泸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四川省泸州多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林酒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泸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颜媛,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林酒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泸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泸州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多林酒业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004号)以及邮政泸州分公司与多林酒业签订的《监管仓库(场地)租赁及管理协议》(协议编号:yzwl-20140002),邮政泸州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5年5月起至邮政泸州分公司退出监管之日止按照每年13.4万元计算的监管费(截止2018年2月,拖欠监管费暂为35.85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邮政泸州分公司的全部损失:(1)从2015年5月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按照6%计算。(2)律师费3万元;4、判令邮政泸州分公司对监管物(位于泸州市江阳区xx多林酒业厂区内1、3、17、39、40号罐内)享有留置权,有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004号),约定大连银行成*分行委托邮政泸州分公司代为占有控制并监管多林酒业提供的质押担保物——白酒原酒870吨。监管期间自邮政泸州分公司收到大连...(本文书还有7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