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中鑫天亮公司辩称:君龙达星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费用。
被告人保孝义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合理费用,本次事故系三车事故,本次事故系三车事故,应由无责方车牌号为京q******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合理部分我公司同意赔付,君龙达星公司诉讼请求中车辆修理费与我公司定损金额一致,我公司予以认可,拖车费在考虑正规发票和距离的因素下由法庭酌定,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0时15分,张汉驾驶车牌号为京xx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东辅路中堡桥时,适有徐**驾驶车牌号为京xx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后部与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接触部位受损,张汉和乘车人张连生、张富才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