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冯**、马*(以下简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间为月息2%;当天,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二被告500000元;2014年10月2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如期归还了借款利息和本金。2014年10月24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仍为三个月,并承诺按照月息3%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同意后,...(本文书还有1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