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戴**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邵阳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原审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朱**驾驶湘k×××××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戴**、朱**由新化县城驶往冷水江市,16时10分许,行至新化县桑梓镇大树村3组地段时,与相向行来被告吴**驾驶的湘k×××××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朱**车上的人员戴**、周**、朱**、朱**四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新化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3)第****号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吴**驾驶货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导致车辆的制动性能、操控性能、稳定性能降低,且未密...(本文书还有3299字未显示)